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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阳律师申思为故意伤害罪当事人辩护,成功争取缓刑!

  申x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

  案  由故意伤害案  号(2015)安刑初字第00293号

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

  刑 事 判 决 书

  (2015)安刑初字第00293号

 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。

  被告人申x星,男,1986年1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临漳县,高中文化程度,农民,住河北省临漳县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,2015年5月5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,同日被刑事拘留,2015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。

  辩护人黄x均、申思,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 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(2015)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x星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x依法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申x星及其辩护人黄x均、申思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 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:2015年2月15日18时许,被告人申x星与被害人杜某2因琐事在安阳县辛村乡秦太保村与杜某2发生打架,后申x星驾车逃走。杜某2追上申x星后,双方再次发生打架。申x星驾车行驶到安阳县吕村镇冯宿桥附近后,弃车逃跑。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,杜某2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鼻颌缝分离属轻伤二级,面部划伤、眼部挫伤属轻微伤。申x星右眼挫伤属轻微伤。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,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、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,认为被告人申x星的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申x星案发后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属自首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。

  被告人申x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。

 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:被告人申x星有自首情节,庭审中自愿认罪,有悔罪表现;被告人申x星系初犯,本案被害人杜某2在案件发生上存在重大过错;本案系因恋爱矛盾引起,被告人申x星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,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杜某2等人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的谅解。建议对被告人申x星从轻判处缓刑。

  经审理查明:2015年2月15日18时许,被告人申x星与被害人杜某2因琐事在安阳县辛村乡秦太保村发生打架,后被告人申x星驾车离开,杜某2追上被告人申x星后,双方再次发生打架,被告人申x星将杜某2打伤。后被告人申x星又驾车行驶到安阳县吕村镇冯宿桥附近后,弃车逃跑。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,杜某2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鼻颌缝分离属轻伤二级,面部划伤、眼部挫伤属轻微伤;申x星右眼挫伤属轻微伤。

  另查明,被告人申x星于2015年5月5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,并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2015年9月26日,被告人申x星的家属与被害人杜某2等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,由被告人申x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2等人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,被害人杜某2等人表示撤诉,并对申x星的行为表示谅解。经河北省临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,评估意见为:申x星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。

  上述事实,有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:

  (一)被告人申x星供述证明,2015年2月15日19时左右,其驾驶车牌号码为冀D×××××白色中华轿车送对象张某回家,到辛村镇秦太保村村口时碰见了驾驶着一辆浅蓝色的面包车的杜某2,杜某2叫张某去他的车上说话,张某就去了,后张某跟杜某2说了几句话后要下车,但是杜某2拽着张某不让她下车,张某强行下车后,杜某2下车还是拽着张某不让她走。其就上前去拦让张某回家,杜某2不让,后杜某2就用拳头往其面部乱打,其也还手往他面部乱打,打了一会后都不打了。后来杜某2就打电话叫人,其和张某上到其的车上,其就驾车跑。后杜某2驾驶他的车追上其,其和杜某2下车又互相拳打脚踢打了一顿对方,也是相互打对方的面部和身上。后其又上车驾车向西跑,杜某2就爬在其车的引擎盖上不想让其跑。其继续驾车向西跑,同时打电话报警,后来又有其他的车追赶其,直至跑到吕村镇冯宿桥附近其的车发生故障停车后,其下车逃跑躲藏,后被张某领着的民警发现一起来到辛村派出所。

  (二)被害人杜某2陈述证明,2015年2月15日晚上,其到秦太保村找原来的女朋友张某要钱,在秦太保村北遇见了张某和他现在的朋友申x星开着车停到了路边,其把张某叫下来说她欠钱的事,申x星从车上下来说其纠缠张某。后其和申x星就发生口角,申x星朝其脸上扇了一耳光,俩人就互相用拳打起来了,这次他没打伤其,其也没有打伤他,就被张某拦开了。申x星打其之后就开车往南跑,其就借了一个手机给朋友魏某1打电话告诉他其在秦太保被打了。然后其就开车追申x星,其到马太保村口发现申x星的车在路边停着,其了停车,申x星朝其走来问其想干什么。其说给张某要其的钱和衣服。然后申x星就用拳朝其脸上打,申x星把其打倒之后,申x星和张某就要上车走,其就站到他车头不让他走,申x星就加油往前走,其就爬到了他的引擎盖上,申x星就开着车朝西走。没走多远,其听见其哥杜某1喊其,申x星开着车继续跑。后来停下车其发现到了辛村乡政府的院里,其才从引擎盖上下来,站在申x星的车头前。一会儿,就有车围住了申x星的车,申x星的车又朝其开过来。其就又爬到了申x星引擎盖上,不知停了多长时间车停了下来,申x星下车就往北跑了。

  (三)证人证言

  1、证人张某证言证明,2015年2月15日18时许,其和申x星开车从安阳回到秦太保村北头,遇见了杜某2,杜某2就拦住车,要和其说会话。其就上到了杜某2的车上跟杜某2说话,但杜某2一直说不让其走。其硬下了他的车,杜某2下了车拽住其再陪他说话。申x星就给杜某2说不让他拽其。他俩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,他俩互相用拳头打对方的脸。后杜某2就打电话叫人了。其把他俩拦开,其和申x星就开车往蔡太保村姑姑家去,走到太高路马太保村口的时候,杜某2的车追上并截住申x星的车不让申x星走。申x星和杜某2就又打起来了,他俩还是用拳互相打对方。这时杜某2还打电话叫人,其把杜某2的手机夺了下来,同时劝着申x星不要打了。他俩不打了之后,其和申x星就要开车走。刚打着火,还没起步杜某2就爬到了申x星的汽车引擎盖上不下来,申x星就开车沿着太高路往西走,杜某2还在引擎盖上。这时从西过来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车调头就追申x星的车,后通过张太保村到蔡太保村,向北走到太高路上,然后继续向西走。路上又来一辆车横在了路上。申x星调头时撞住了追来的其中一辆黑色的轿车,后申x星就开车进到了乡政府大院,申x星将车停在了政府大楼的东边,杜某2才从引擎盖上下来。这时追来的车也就进到了政府院,申x星驾驶的车调头跑时撞住了追他的一辆车。这时政府的大门锁了,申x星就把政府的大门撞开往东拐,这时杜某2就又飞扑到申x星的前引擎盖上,申x星就沿着吕辛路往北走,到安楚路上之后往西走到冯宿桥时申x星的车坏了,后来申x星跑了。

  2、证人魏某1(杜某2朋友)证言证明,2015年2月15日20时许,杜某2打电话说他在辛村乡秦太保被人打了,他的车也坏了,让其去太保把他接回来。其就给杜某2的哥哥杜某1打电话说了情况。后其和魏某2就开着一辆银灰色的捷达车到杜某1家找到杜某1,其就开上杜某1的牌号为豫E×××××的宝马X6,魏某2开上银白色的捷达轿车往辛村赶。当时其开车走到太保警亭的时候向东拐走了有一里地左右,发现迎面过来一辆白色的轿车引擎盖上趴着一个人,杜某1就喊了一声“燕的”。在引擎盖上趴着的人回音了,确定了引擎盖上趴着的人就是杜某2。但那辆轿车飞快的向西跑,他们怕杜某2从车上掉下来出事,他们就掉头撵着这辆车,后追着这辆车到辛村乡政府门口,其把车停到这辆车的后面,这辆车向后倒车撞到了其车左前门上一下,然后就进到了乡政府的院内,捷达车就撵着进到了乡政府的大院,其下车进到乡政府大院,乡政府看大门的人就把大门锁了。其发现杜某2还在那辆车的引擎盖上趴着,这辆车向北撞开乡政府的大门,载着杜某2向东跑了。其到门口发现宝马车后保险杠等地方也被碰了,后来到吕村镇冯宿桥附近找到了那辆车,但没有人在场。

  3、证人杜某1(杜某2哥哥)、魏某2(杜某2朋友)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魏某1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。

  (四)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,鉴定意见:杜某2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鼻颌缝分离属轻伤二级;面部划伤,眼部挫伤属轻微伤。申x星右眼挫伤属轻微伤。

  (五)书证

  1、户籍证明,证明被告人已刑事责任年龄。

  2、临漳县公安局证明,证明经查询未发现被告人申x星有违法记录。

  3、住院病案及证明,证明被害人杜某2受伤治疗情况。

  4、安阳县公安局辛村派出所证明,证明被告人申x星与2015年5月5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,并供述犯罪事实。

  另有调解协议书、撤诉书、谅解书、收款条,证明被告人申x星与被害人杜某2等人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,由被告人申x星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杜某2等人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,被害人撤诉,并对申x星的行为表示谅解。河北省临漳县调查评估意见书,评估意见为:申x星符合社区矫正的相关条件。

  上述证据,均经示证、质证,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,本院予以确认。

  本院认为,被告人申x星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2发生打架,致被害人杜某2轻伤,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申x星案发后主动投案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属自首,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对其予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申x星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、庭审认罪态度好,有悔罪表现,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,取得谅解的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量刑情节、认罪态度、社会危害程度及临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,本院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  被告人申x星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
  (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,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)

 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
  审 判 长

  王x玲

  审 判 员

  燕x光

  人民陪审员

  牛x国

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
  书 记 员

  赵x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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